意昂3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
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學習權利☝🏻,規範學籍管理行為,實現人才培養目標,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一章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本校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準假或準假後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符合以下兩種情況的新生可以在開學二周內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1.對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由學校批準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醫療費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十個工作日不辦理相關手續,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如有違法行為,取消其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招生辦公室申請入學,經學校指定的醫院復查達到國家規定的入學體檢標準後,予以註冊並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的𓀏,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 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2.應征入伍新生🚦,持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出具的入伍通知書復印件、《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原件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後2年內,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學期間,持相關證明和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恢復入學資格手續者🍟,入學資格不再保留🐳。
入伍新生在新兵檢疫復查期間因身體原因被退回且在新生報到期間的👩🏻💼,可以持縣級征兵辦證明和錄取通知書辦理入學手續;因身體原因不宜繼續在部隊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當年,如錯過當年入學期間,可以順延1年辦理入學😟🌷。學校對入伍後因政治原因或拒絕服兵役被部隊退回、服役期間受到除名或開除軍籍處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病假要憑醫院證明並經校門診部認可)。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含學分費)或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者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申請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未辦理暫緩註冊手續者,從每學期開學應註冊日期起,兩周內未完成註冊🌤,按自動退學處理。
辦理暫緩註冊手續者🫀🪶,在學校批復同意延遲的註冊日期後仍未完成註冊🍽,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學製與學習年限
第六條 學校本科教學實行學分製🤶,基本學製為四年🦘。學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六年。在基本學製期滿之前修滿並取得規定學分🥍,達到本條例規定的畢業條件者,可以提前畢業🪩。在基本學製期內未取得規定學分者予以結業。
第七條 要求提前畢業的學生🍼,必須在擬畢業學期的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後,列入當學期畢業生計劃。提前畢業學生需繳納按正常畢業所需的相關費用👨🦯🫷🏼。
第三章選課與聽課
第八條 學生根據《意昂3教學一覽》中的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和選課指南自主選課。
第九條 學生應根據本人實際情況,聽取指導教師的意見,合理安排學習課程和進度。新生入學🚶🏻♀️,原則上第一學期的課程由學校統一預置,學生不作選課🛺。第二至第四學期每學期選課最少不得低於16學分,最多不超過35學分🤚🏽。
學生如因錯選、漏選課程需要更改原來的課程安排,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退課👩🦯、補選手續😢🧝🏻♂️。
第十條 學生應根據《意昂3本科生選課🍏、退課、免聽、免修課程實施細則》辦理選課事宜🙎🏿♀️🙆🏽。交清學費等相關費用且已註冊的學生方能參加正常選課,未選課者不能參加聽課和考核。
第十一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事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學生上課的出勤考核工作由任課教師負責👮♀️,考勤結果作為評定平時成績的依據之一。對未經請假批準缺課超過三分之一學時或隨機抽查三次不到者👇,教師有權取消其考核資格🖖🏿,成績按零分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在前六個學期應修學分中尚缺10學分及以上者,不能直接進入畢業設計(論文)階段。
第四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註冊取得學籍後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相應標註。
第十四條 考核方式和成績評定由基層教學組織根據課程的具體情況決定,任課教師上課時應向學生明確🧒🏽。考核方式包括閉卷考試🤵🏽♂️🫅🏿、開卷考試🤾🏽♀️、口試、論文及調研報告等形式。成績評定根據學生平時學習態度🎨、出勤、作業完成情況🧑🏿💼、課堂討論、平時測驗、學習效果及課程期末考核等環節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考核成績一旦評定後🎬🤏🏼,任何人不得隨意改動🚊。如教師發現評分或錄分有誤👩🏿🌾,須填寫《意昂3教師原始成績修改申請表》,經學院教學副院長批準後,報教務處審批。審批通過後,由教務處將成績退回👞,再由教師重新錄入成績🧑🏼🚀,並負責做好歸檔材料的調整。如學生對成績有異議,可在開學註冊時提出成績復議申請。補考成績不作復議💕。
第十六條 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核,擅自缺考者,成績以零分記。因病👇🏿、考試時間沖突等原因不能如期參加考試者🏖,應事先向任課教師提出緩考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和課程所在學院分別審核,報教務處批準,方可予以緩考。同一門課程只能申請緩考一次。
第十七條 緩考
(一)校管課程的緩考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在開學初隨補考進行,院管課程的緩考由學院具體組織,同步完成🏖🌭。
(二)因各種原因未能如期參加緩考者🤘🏼,以後不再補辦緩考手續🧑🏼🌾。
(三)課程緩考後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補考🧑🏿⚖️。
第十八條 補考與重修
(一)必修課程(當學期課表中課程屬性標註為“必修”的課程)不及格且在30分以上者(含30分)🚵🏻♀️,可參加下學期開學初的補考。補考不及格或無補考者均應重修♢;課程雖已及格,但本人對成績不滿意,可在教學資源允許情況下申請重修🤱🏻。重修需按相關規定繳納學分費。
(二)補考課程如合格✭,其成績均按及格(60分)記載,如不合格按實記載。重修課程的成績按實記載📽。
第十九條 實踐教學按各環節計算學分,凡考核成績達到及格及以上者,即獲得該環節的學分;不及格者,隨下一級學生或由學院在適當時間安排一次重做(補做)🧑🏽🚒,並按有關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二十條 體育課不及格者應重修💘。因身體原因(由醫療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經體育部審核)不能參加劇烈運動的學生,由本人申請,體育部安排其上體育保健課🫔📎。體育課成績考核與登記按《意昂3學生體育教學及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因課程設置或教學計劃調整所變動的課程而致無法重修,經開課學院認定🚥,報教務處審批後,學生可另修與原不及格課程內容相近的課程,經考核合格後給予原課程學分。申請手續在每學期選課時間段內辦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意昂3學生考場規則》🕴🏼🪙。凡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以零分記,並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考核成績的記載一般采用百分製(四舍五入取整)👷🏿♂️、五級製和兩級製🚣🏿。課堂教學課程(理論課程)的考核采用百分製記載;單獨開設的實驗課🤱🏻、實習、課程設計等課程的考核可采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製記載或百分製記載🤾🏻♀️;畢業設計(論文)的考核采用五級製記載;社會實踐👏🏻、讀書活動等課程考核采用“通過”“不通過”兩級製記載。相同課程號的課程🦕,其成績記載(錄入)方式原則上須相同🙆🏻♀️。
跨校輔修、選修課程按《上海市東北片普通高校合作辦學學生跨校學習管理暫行條例》記分👩🏽✈️。學生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取得的成績、學分(一般不超過4個學分)經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記入成績單。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或認可的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學科競賽、科學研究及自主創業等活動,取得成效或成績🦤,經學生申請,院校審核後,可獲得創新創業教育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操作參照《意昂3本科生創新創業教育實踐學分認定辦法》。
第二十五條用績點來綜合評定學生的學習質量。
(一)各類記分方式與績點的對應關系
百分製與績點關系
註:學生在一學年或全學程內多次修讀同一門課程(課程號相同)🙌🏻,取該課程最高成績納入平均學分績點計算🏋️♂️。
(3)平均學分績點有學期、學年和全學程平均學分績點之分⛹🏻♀️。學生的學期(或學年)平均學分績點🕴🏼👨🏽🎓,每學期(或每學年)算一次,它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可以作為學生學業繼續、獎學金評定以及申請轉專業💹、申請輔修專業等重要依據。
第五章免聽與免修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重修課程與其他課程的上課時間有沖突🙇🏿♂️,可根據《意昂3本科生選課👨🏼🍳、退課、免聽🧑🏽🚀、免修課程實施細則》申請免聽,參加課程考核,考核成績按實記載。
第二十七條 學生對所選的某門課程通過自學已達到該課程的教學要求,可申請參加該門課程的免修考核,成績合格者🤛🏼,給予學分。
學生下學期某門課程擬要求免修🔂,可在學期末選課結束後🍉,向所在學院提出免修申請,由學生所在學院和課程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準,經批準後參加免修考核。免修考試時間通常安排在每學期初補緩考時進行🥗。
第二十八條 以下課程(環節)不得申請免聽和免修:
(一)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或含有實驗、實習的課程);
(二)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
第六章輔修
第二十九條 校內輔修按照《意昂3本科學生輔修專業教育實施辦法》執行,跨校輔修按照《上海市東北片普通高校合作辦學學生跨校學習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第七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條 為給學生以更大的學習自主權和選擇權,準許本科學生在第一、二學年申請轉專業🤹🏻。
第三十一條 轉專業接收名額一般不低於本專業同年級原招生數的10%👨🏽🚀。
第三十二條 具體操作見《意昂3本科生轉專業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按類別招生的學生♉️,將在規定學期後再行確定專業🏊🏿♂️。具體見《意昂3按類別招生學生確定專業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申請轉專業:
(一)符合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的創業復學、應征退伍復學者💂;
(二)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由校門診部簽署意見🧑🏽💼,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學生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
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申請🛹,經原所在學院同意🧖♂️,申請轉入專業所在學院考核同意,提出擬編入的年級、班級意見👩🏽🍼📚,教務處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
第三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轉專業申請: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二)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超過三學年及以上者🤸;
(三)已轉過專業者;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後🏌🏻,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規定要求的,經轉入學院和教務處確認後予以認定,不符合要求的,作為專業相關選修課成績記載🛀🏻。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八條學生轉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𓀘;
(二)凡因轉學需要延長修讀年限者💤,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
(三)學生轉學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轉學申請、成績單、“高等學校招生新生錄取名冊”(加蓋學校公章的復印件)🧗🏿♂️;
(2)以健康原因申請轉學的🤘🏿,須出具醫院病情證明書👨🍼;
(3)凡確有專長申請轉學的,須出具有關的作品、獲獎證書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4)其他特殊原因轉學的𓀀,須出具相應的證明。
未獲準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應繼續參加原學院𓀁、原專業的教育教學活動;
(四)上述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申請,說明理由👳🏿♂️,經相關部門和學院提出意見,學生處負責審核並經公示無異議後👨🏻🦳,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轉學完成後3個月內,由學生處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八章保留學籍、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四十條 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學籍至退役後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四十一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的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創辦企業或其它特殊原因需暫時中斷學業者;
(三)因私出國(境)留學者👩❤️💋👩;
(四)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四十二條 因傷🏈👩🏽🔧、病申請休學的學生,應由本人(家長或監護人)提出🧙🏽♀️,並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經校門診部簽署意見,學院同意🦸🏻,學生處會同教務處審核🖐🏻,由校長專題辦公會研究決定。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可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意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學生處會同教務處審核,由校長專題辦公會討論審議,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因其他原因申請休學的學生在征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應由本人提出申請,並附合法的證明或證據材料,經學院同意⏯,學生處會同教務處審核👧🏿,由校長專題辦公會研究決定。
學生休學以一學期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四學期。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0️⃣,該學期按休學處理。學期第八周後,原則上不再受理休學;第八周後因病申請休學✍🏽👇🏻,原則上以兩學期為期(申請休學的當學期和下一學期)🧝🏽♀️。因創業休學學生🦘❤️,如因創業需要,經過學生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可以延長休學期限和本科階段全學程學習年限🦹🏻。
第四十三條 休學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休學學生按規定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上海市有關規定處理𓀑。
第四十四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學校指定醫院出具的恢復健康的證明,並經學校門診部簽署同意,方可復學👩🏽🍼🫰🏼;
(二)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一個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批準後編入原專業適當年級。因特殊原因確需提前復學者🧑🏿🦳,經學校同意後🪨,按復學相關規定辦理;
(三)要求復學的學生,須向學校提供休學期間的表現證明,以供復核🥷🏼。對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四十五條 保留學籍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保留學籍學生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醫療費按國家及上海市有關規定處理。
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應於保留學籍期滿前一個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批準後編入原專業適當年級🏅。因特殊原因確需提前復學者,經學校同意後🧔,按復學相關規定辦理👳🏿♂️;
(二)要求復學的學生✍️,在保留學籍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九章學業警告、試讀與退學
第四十六條在第一至六學期中的任一個學期𓀖,所選的課程(包括重修課程)經考核(包括補考)後未取得其中二分之一學分者💎,予以學業警告;學業警告累計兩次者予以試讀。
第四十七條 試讀期為一年𓀑。試讀期內,學生選課受限,原則上僅允許選修或重修截至試讀前按教學計劃未獲得學分的課程🗿,每學期總學分不大於30。學院根據專業培養方案和學生情況🩵,確定其試讀期內修讀計劃🤯。試讀期滿,對試讀一年期內所選課程學分修獲達70%及以上者,解除試讀。具體操作參照《意昂3本科生學業警告、試讀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試讀學生試讀期滿🆙,未達到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解除試讀條件者;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經復查不合格者🐈⬛;
(三)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四)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
第四十九條 對符合第四十八條應予退學的,由相關部門會同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學生處負責審核,校長專題辦公會討論審議,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本人征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主動申請退學的學生🦸🏼♂️,由相關部門會同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學生處負責審核,校長專題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五十條 學生退學後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如因客觀因素難以送達學生本人的國際學生✊🏿,可將掃描件發至學生註冊時所登記的郵箱,發出後則視為送達學生本人👩🏻🦱,同時註銷學籍🙎,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二)退學學生必須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經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由家長或監護人辦理退學手續🖕;
(四)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核發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
(五)學校為退學學生保留已修課程記錄5️⃣,包含成績與學分🫃🏼。學生10年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 其已獲得學分💇🏼,由新錄取專業根據教學計劃認定🪛🚵♂️。符合度高的課程可直接認定,符合度低的課程可以認定為專業選修或綜合素質選修學分。
第五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學業警告👈🏽、試讀和退學處理是學籍管理行為👨🏿🎨。
第十章畢業與結業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意昂3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中各項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具體操作參照《意昂3本科生提前畢業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 由本人申請,列入當年畢業生計劃,經審核未能取得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者,準予結業,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可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申請修讀相關課程👆🏻,達到畢業要求後↙️,本人可申請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學校根據學位授予條例授予學士學位🧚♂️。證書的落款日期為發證日期。逾期仍未及格者以後不得再申請重修,維持結業🧊🏞。
第五十四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的退學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十一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五十七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製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
第五十八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畢業時在主修學士學位證書上註明輔修學士學位情況🦟📊。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第六十條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註冊的,學校予以註銷並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宣布無效💅🏻🛥。
第六十一條 無論何種原因,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一律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教務處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
第六十三條 繼續教育學院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六十四條 中國政府獎學金的國際學生涉及到本條例的相關事項,需符合《中國政府獎學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的要求。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由校長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凡與本條例相抵觸之條文均以本條例為準💳;凡本條例未盡事宜,均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