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各類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憑相關證明🤟,以書面形式🎻😿,事先向學院請假𓀅,報研究生院審批♌️。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均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可以在入學註冊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身心狀況(患有疾病、懷孕等)不宜在校學習😰、但經短期休養或治療預計可達到國家規定的入學體檢標準者,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休養或治療期間的費用由學生自理🍶。
(二)其他特殊情況(如照顧患有重大疾病的家人、創業等)暫不能入學者🌳,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三)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入伍新生),學校可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後二年內。
以上(一)和(二)類保留入學資格申請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提供相關證明(如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病情證明等材料),經導師𓀁、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辦理相關手續🌡。(三)類保留入學資格申請則由應征入伍新生,持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出具的入伍通知書復印件🫠、《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原件到研究生院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1個月(即下一學年開學前1個月),研究生本人應向學校申請入學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等)🤲™️,經審查合格後⛹️♀️,與下一年新生一起辦理入學手續、註冊學籍。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已保留入學資格的入伍新生🦸🏻♂️,因身體原因被退回或中途退役,可以持縣級征兵辦證明和錄取通知書在被退回或退役當年申請入學,如錯過當年新生入學時間,應順延至下一年辦理入學。學校對入伍後因政治原因或拒絕服兵役被部隊退回、服役期間受到除名或開除軍籍處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者入學時及入學後作為新生須按第四條🈺、第六條接受入學資格初步審查和復查。不得再次在入學前提出保留入學資格申請🐎。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若有違法行為,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以下內容進行復查👇🏿: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𓀄;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研究生所在學院組成復試工作組,根據第六條進行逐項核查,核查結果報送研究生院。復試工作組成員一般由學院研究生教育和學生工作負責人🕓🧙🏼、研究生輔導員等組成🧑🦯🫶🏽。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重政治或刑事問題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患有疾病🍚、懷孕等)不適宜在校學習🧑🏻🌾,但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在短期休養或治療可達到國家規定的入學體檢標準的🌰,在收到學校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按照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休養或治療期間的費用由學生自理👠。10個工作日不辦理相關手續的🧙🏽,取消學籍🎚。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堅持正常學習,在短期內不能治愈者🌽,取消學籍。
放棄入學資格🚬、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者🙋♀️,檔案、戶口退回原遷出單位。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持繳費收據👨🏽🔬、研究生學生證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學院或聯合培養單位(以下簡稱院所)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取得學習資格🤗。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憑相關證明請假𓀔,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暫緩註冊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10個工作日未註冊🐵,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其學籍不被學校確認,研究生不能參加教育學習活動。每學期開學二周內👨👦,院所需將本單位研究生報到註冊情況報研究生院備案👩🏻🦯。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須按學校規定繳費。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申請其他形式資助,並憑困難證明到所在院所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詳見《意昂3研究生課程管理規定》
第四章 紀律與考勤
第九條 研究生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項安排並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應當請假🧎🏻♀️。未經批準擅自缺席者,按曠課處理👩🏻🚒,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堅持學習💪,應當辦理請假手續。因病請假,在校期間憑校門診部證明📗,外出期間憑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
研究生請二周以內的病假或事假須經院所批準,超過二周須經研究生院批準🦹🏽🏅。一學期連續病假不得超過四周,累計病假不得超過六周,超過規定時間應辦理休學手續。每學期事假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四周🙅♂️,超過四周須辦理休學手續📟。
因課題研究被導師長期派出者(在校外超過半年)請假時須提供外派單位👩🏻🦽💮、試驗計劃、校外指導教師🏃♂️🥅、住宿安排🙋🏻♂️、生活來源等詳細說明,並按規定辦理退宿手續,須和院所或學校簽訂相關協議🛰。
第十一條 研究生須出國(境)完成個人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和研究任務,按照《意昂3研究生出國(境)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研究生在校期間出國(境)探親(僅限探望直系親屬)或旅遊,時間應當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節假日🙋🏽🦈,並且不得超出學校規定的假期時間或法定假期時間🐒。研究生院不受理其它時間的出國(境)探親或旅遊申請。
第五章 轉導師🎆、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二條 研究生原則上不得更換導師、轉專業與轉學。學校確因專業調整等培養條件改變而無法繼續履行培養職責或導師無法正常履行指導職責等特殊原因,必須更換導師、轉專業或轉學的😕,須經轉出🧑🏻🦼➡️👨🦽、轉入培養單位和導師同意。未獲準轉導師◽️、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應繼續在原導師指導下參加原專業、原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 研究生更換導師僅限在本專業、本院所範圍內進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雙方導師同意🕠,院所審核,報研究生院批準。
第十四條 研究生在校內轉專業僅限在一級學科或相關專業內進行,由研究生本人申請,經導師♜、院所同意🥡,研究生院審定🫳🏿,學校批準後👨🏻🦯,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轉專業者可在轉入專業範圍內更換導師。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一)已轉過專業者;
(二)中期考核未達到合格等級者🦠;
(三)由錄取分數線低的專業轉為錄取分數線高的專業✋🏼;
(四)因違紀受到處分者🛸👘;
(五)應予以退學者。
第十五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研究生轉學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兩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錄取分數線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線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製標準高於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十六條 申請轉入我校研究生的初試成績不得低於我校轉入專業的基本要求,且符合我校轉入專業的招生條件。我校不接受二區招生單位研究生或通過定向就業👱🏼♀️、專項計劃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申請轉學🧑🏿🦲,入學未滿一學期者不得申請。
第十七條 我校對轉入研究生轉學情況公示5個工作日🧖🏻♀️,並在完成轉學3個月內,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學製與學習年限
第十八條 學校規定的基本學習年限即為學製☘️。攻讀碩士學位的學製為2年或3年,攻讀博士學位的學製為4年,碩博連讀的學製為6年。
研究生應在學製內完成學業🈴,不能按期完成學業的,可申請延期畢業(即延長學習年限)。碩士生申請延期畢業後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5年(學製為2年的,在校最長學習年限為4年)🖇。申請-考核製招生的博士生申請延期畢業後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6年,碩博連讀招生的博士生申請延期畢業後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7年👝。
第十九條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計劃中規定的全部課程、必修環節、開題報告🙍🏻♀️、中期考核、研究生外語學位課程考試和畢業論文,其中課程加權平均成績達到“優”,必修環節和開題報告⚪️、中期考核成績均為“優”🕵🏻♀️,研究生外語學位課程考試成績“良”以上(包含“良”)🏩🤦🏻,並已取得比同屆同專業同類別研究生正常申請學位所要求的科研成果同類多一項的科研成果(論文須公開發表)🧚🏽,由本人申請,導師🧍🏻♀️、學院及研究生院同意,報學校批準🎵,可提前進行論文答辯及學位申請✍🏼。答辯通過者🚛,提前畢業;未通過者📀,按結業處理。
第二十條 延期畢業申請原則上只能提出一次☝🏽,應由研究生提出申請🙍🏿,導師同意、學院審查👮🏼♀️,研究生院批準。延期畢業者的畢業時間以論文答辯通過之日為準,學位授予時間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之日為準。延期畢業者在延長的學習年限期間不享受獎助金🏋🏿♀️👩🦼➡️。
轉專業和轉導師的研究生學習年限自進校之日起計算,因轉專業或轉導師不能按期畢業者,逾期作延長學習年限處理。
第二十一條 要求提前畢業的研究生👦🏿,須在擬答辯日期前提出申請;要求延期畢業的研究生🏑,須在原畢業日期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再辦理😕。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學生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因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時間超一年(含)者🌄,應申請保留學籍。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研究生🏋🏼♂️,應予休學👦🏻。
(一)一學期連續病假超過四周,或累計病假超過六周📮,或累計事假超過四周者;
(二)因創業須暫時中斷學業者;
(三)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
(四)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研究生休學以學期為單位,休學期滿,可申請繼續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學期。因創業休學者或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除外。
第二十四條 休學應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因傷💂♂️、病申請休學的學生,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由校門診部復核🧜🏻♂️,經學院同意🥖,研究生院審核👩🏿🎤,報學校批準。因創業申請休學的學生須出具相關證明及創業計劃;因其他原因申請休學的學生應提交相關證明,經學院同意🔛,研究生院審核後,報學校批準⛑️。
定向就業的研究生申請休學🔘,需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 休學的研究生按規定與學校簽訂相關協議後辦理離校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二年內🪄。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暫停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醫療費按照《意昂3學生醫療保障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者(非學校選派),按本人主動申請退學辦理手續。已繳納費用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休學期滿的研究生,應在休學期滿前1個月持有關證明材料(因病休學者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並經校門診部復核)及休學期間的表現證明,向導師、學院申請復學🧑🏿,經研究生院審核同意、學校批準後🌪,方可復學。因特殊原因確需提前復學者,經學校同意後,按復學相關規定辦理👨🏼🏭。復學的研究生一般應降到低年級學習🩺。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按復學復查不合格處理。
第八章 退學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校長會議研究批準後,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位論文開題報告👏🏻、博士生中期匯報經重做後仍未通過的;
(二)中期考核第二次考核成績仍為不合格,或在學位論文工作中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差的;
(三)在科研工作中💅,有較嚴重的偽造數據或剽竊他人成果情節的🧑🦳;
(四)在培養計劃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學業,且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延期的;
(五)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六)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七)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八)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九)無故逾期兩周不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十)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培養的🗞。
研究生主動申請退學,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征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其導師和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研究生院審查並報學校分管校領導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退學後作如下處理✣:
(一)自批準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已繳納的培養費不予退還🦨;
(二)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無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園網予以公告二周視為送達本人),同時報上海市教委備案💆🏽♀️;
(三)退學學生須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辦理離校手續👩🏻🍳;
(四)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檔案退回原單位;其他人員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報上海市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退學決定書送交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遷回其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九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並通過答辯🦹🏽♂️,德、智、體🫥、美、勞達到畢業要求,則準予畢業🪘;達到畢業要求,且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申請授予學位🧏🏻。
第三十三條 列入當年畢業生計劃的研究生👨👧👧,如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課程成績和必修環節合格🧘♂️,學位論文研究工作已開題🙅🏻♂️🏡,通過中期考核,但未完成學位論文工作(包括未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的🏊🏻♀️,視為結業🧑🏽。
第三十四條 結業的研究生如學習年限未滿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可在余下的學習年限內🥫,進行一次論文答辯,或參加一次外語學位課程考試,所需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理。通過答辯者🌝,可向學校申請畢業。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可授予相應的學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五條 課程學習或必修環節不合格,且未完成學位論文工作的🧏🏿♂️,或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視為肄業或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六條 畢業🐻❄️、結業生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研究生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製度,按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
第三十九條 不滿一年退學的🧚🏼♂️,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研究生,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𓀓、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註冊的,學校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一律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品學兼優或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現的研究生🎒,學校予以獎勵,獎勵的方式有:通報表揚,頒發獎狀、證書、獎學金🪑,授予榮譽稱號等。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違反校紀校規,視情節輕重和本人態度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處分等級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五種;具體參照《意昂3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理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對違紀違規的研究生所作的處理🗳◀️,由學校出具書面處理決定,並由學院送達本人一份。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無法送達的和已離校的,學校以特快專遞或其他快遞形式將書面處理決定郵寄至其預留的戶籍所在地家庭住址🛍️,自郵寄之日起15日視為送達。難於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四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研究生開除學籍一經批準🚶♂️,將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本人應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十二章 學生申訴
第四十七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研究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研究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五十條 研究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一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
第五十二條 具體申訴程序等細則參照《意昂3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意昂3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滬海洋研(2010)42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校長授權研究生院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