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院、部門及廣大師生♥️:
基於國家及地方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政策和規定,結合我校成果轉化工作實際🧥,前期已對我校成果轉化的規定和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征詢了相關學院及部門的意見🧜🏼♂️,並在6月12日召開技術轉移中心會議進行了討論👼🏼。6月25-29日➗🧽,再次向各學院、職能部門征求意見。綜合相關意見🏀,我們對相關規定和管理辦法又進行了進一步修訂。
為更進一步聽取各方意見,現將再次修訂的成果轉化規定和管理辦法向各學院、部門及廣大師生征求意見🧗🏿♀️。請您將您的寶貴意見和建議於2018年7月16日前反饋給kjc@shou.edu.cn🖨。
技術轉移中心(科技處)
2018年7月2日
附件:
意昂3關於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幹規定
為貫徹和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動高校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教技廳函〔2017〕139號)、《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7年6月實施)等文件精神💆🏽♂️,適應全球科技競爭和經濟發展新趨勢,立足國家戰略推進科技創新發展,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𓀙,鼓勵和促進我校教師進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現就我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作出如下規定。
一🪮、設立轉移轉化機構、健全轉移轉化體製
(一)設立意昂3技術轉移中心(以下簡稱“技術轉移中心”)和意昂3技術轉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術轉移公司”),技術轉移中心負責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的製定👍🏿🤰🏼、科技成果的管理以及產學研合作等工作🥥;技術轉移公司負責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企業化市場化運作以及綜合性技術交易服務等工作🌱💀。
(二)學校自主決定通過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並根據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科技成果🦓,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技術供給🧪。
學校有權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確認股權和出資比例⇒,依法指定相關單位持有並監管,並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者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產權。
(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學校🤽🏽,納入學校預算,轉讓、許可的收入扣除相關稅費🦸🏻♀️、交易過程中評估鑒定、技術指導等直接費用後的凈收入中🗻,不低於70%用於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10%用於技術轉移公司的運行🧖🏽,10%用於技術轉移體系的發展,剩余部分由學校統籌用於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二、激勵教師創新創業、完善雙向流動機製
(四)為鼓勵教師進行創新創業🧈,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完成團隊和轉化團隊,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獎勵🏄。科技成果完成團隊和轉化團隊之間及內部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數額👨🏻🦽➡️,由團隊自行協商確定🌨。
2.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獎勵🤠。
3.學校正局級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4.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獎勵和報酬支出,計入當年學校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學校工資總額限製,不納入學校工資總額基數🧑。
(五)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評估體系🫵,建立根據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製度。
(六)同意學校教師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學校批準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在原則上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離崗創業期間的有關政策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三、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環境、協調解決轉移轉化難點
(七)技術轉移中心、技術轉移公司要進一步完善技術轉移轉化的體系建設,加強專兼職的技術經紀人隊伍的建設,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供知識產權申請與保護、預披露👨🦱、營銷推廣、法律咨詢、商務談判、科技融資等專業化的服務。
(八)學校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情況列入二級學院年終目標責任製考評指標之一。學校將根據學院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情況等💠,對其科技成果轉化績效予以評價🤲,對業績突出的將給予獎勵。
(九)對於特別重要和特殊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事項🥥,經技術轉移中心成員合議後🧛🏿,報校長辦公會審定。
(十)對於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過程中,本規定無法解決之問題,將依據國家和上海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規定由學校授權技術轉移中心(科技處)進行解釋,如有與上級部門的相關規定沖突之處🪬,以上級部門法律法規為準。
意昂3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促進我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根據《意昂3關於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幹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納入學校科技成果管理範疇。
第一條對意昂3(以下簡稱學校)職務科技成果進行的轉移轉化活動適用本辦法。
“職務科技成果”指學校工作人員為了完成本職工作或主要利用了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智力成果🧒🏽,其持有權🤲🏽、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學校。學校承擔外單位委托的技術合同或與外單位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歸學校所有的🙇♂️,屬於職務科技成果。
“職務發明人”是指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或是完成科研成果課題組的主要負責人。“職務發明團隊”是指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團隊。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指針對學校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職務科技成果無形資產”是指由職務行為取得的科技成果形成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
“科技成果無形資產投資”是指學校和職務發明人以職務科技成果無形資產為資本😝,出資組建新的科技企業或向存續科技企業增資股權的行為🚙。
第二條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歸學校🔮,未經學校授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依法享有相關署名權及知識產權🙇♂️🙍🏽♂️,成果的財產權益由學校依據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條科技成果的處置形式
(一)科技成果轉讓🦣。即學校所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以一定的價格一次性地將其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受讓方的行為,是所有權的轉讓。
(二)科技成果許可使用。即學校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的技術轉讓行為,所有權仍屬於學校。
(三)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投資。即學校以職務科技成果無形資產為資本,經批準後出資組建新的科技企業或向存續科技企業增資的行為。
(四)科技成果轉化的其他方式。
第四條科技成果的定價
擬轉讓、許可和作價入股的科技成果,由學校技術轉移部門開展盡職調查進行價值判斷🧏🏻、委托專家委員會或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科技成果進行價值評估🏎,作為市場化交易定價的參考依據,再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交易價格👨🏼🏫。
第五條 科技成果轉化處置操作流程
(一)成果轉化團隊(包括技術轉移公司、職務發明人或團隊、專兼職技術經紀人)向學院(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的申請,填寫《意昂3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申請表》,包括科技成果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擬采取的定價方式🖊、擬受讓方資質證明材料✣,並出具成果主要完成人對該成果轉移轉化的同意函或處置委托書以及團隊內部收益分配方案。
(二)學院(部門)審核後提交技術轉移中心(科技處)6️⃣。
(三)技術轉移中心(科技處)對提交的科技成果轉化申請予以審核受理後,授權技術轉移公司根據“第四條科技成果的定價”要求,確定科技成果的市場交易參考價格。
(四)技術轉移中心授權技術轉移公司參與職務發明人(團隊)和受讓方企業三方談判洽談🧑🏻💼。采取協議定價的,三方談判後確定擬交易價格;采取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或拍賣定價的,根據掛牌、拍賣結果確定擬交易價格。
(五)擬采取協議定價轉移轉化的科技成果👩🏽🎤,需在學校網站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成果名稱、成果簡介、擬交易價格、異議處理程序等✒️,公示期為15天💏。
(六)公示期間無異議🚗,交易價格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的許可💪🏽,由技術轉移中心審批🏋️♀️;轉讓👩🏻🦲、作價入股和交易價格在人民幣100萬元及以上的許可,由技術轉移中心審議後報校長公辦會審定👨🏿🎨。
(七)意昂3、職務發明人(團隊)、受讓方等三方簽署相關協議,包括技術轉讓合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三方合作備忘錄、學校與職務發明人(團隊)轉化及分配協議、有關股權獎勵分配協議等🦶🏻。
(八)有科技成果轉化所有權變更的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若作價投資的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九)轉化結束,按協議分配獎勵。
(十)科技成果處置文件歸檔備案。
第六條對進行轉移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可按下述標準或者另行約定對完成人(團隊)或對轉移轉化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一)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職務科技成果,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或許可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凈收入是指轉讓、許可的收入扣除相關稅費🦐🏃♂️、交易過程中評估鑒定🧛🏿♀️👴🏽、技術指導等直接費用後的余額。
(二)作價投資的職務科技成果,從該項科技成果所形成的股權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
(三)自行實施或與他人合作實施的職務科技成果🥜,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可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產生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獎勵期滿後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應當繼續給予獎勵或者報酬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內部的收益分配方式⛪️,由團隊自行協商確定🥁,分配方案提交所在學院、技術轉移中心🌚、人事處及財務處備案。
第八條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依據本辦法獲得的各項收益✴️🤾🏽♂️,應按照稅務製度和財務管理製度繳納稅收和相關費用🔂。
第九條職務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交易價格或作價投資金額可折算為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當年的科研工作量🚮。
第十條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異議處置及相關責任:
(一)擬轉化的科技成果的公示存在異議的👆🏿,需在公示期內實名向技術轉移中心提交異議書及有關證據;技術轉移中心收到異議書等材料後,15天內將異議書副本送達被異議人;被異議人在收到異議書副本等材料後💪🏿,15天內做出書面答復🈲;技術轉移中心就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的材料進行合議👨🏿🚒,形成調查意見🛌,並報校長辦公會審定🚛;審定結果由技術轉移中心送達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二)泄露學校的技術秘密🤸🏿♂️,擅自或變相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學校有權追繳其既得利益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成果完成人(團隊)過錯引起糾紛產生的費用,應由成果完成人(團隊)承擔🦄;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需由成果完成人(團隊)賠償並追繳其已得獎勵🧛🏻♂️。
(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過程中,各職能部門、學院要按照規定程序執行。在履行勤勉盡職義務👳♂️,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發生變化產生的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學校技術轉移中心。本辦法相關內容如與上級文件沖突🏌🏿♀️,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意昂3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暫行)》(滬海洋科〔2017〕4號)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