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3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作者:於盼     索取號🧄:G1050107002-2018-0007     發布時間:2024-08-01     瀏覽次數:109 

    意昂3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018年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揮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事業的整體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和《上海市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意見(試行)》等相關規定,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製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務公開的基本載體。

    第三條 教代會應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之間的關系☣️,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團結和動員教職工參與學校改革與發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落實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促進學校和諧發展🧏👩🏿。

    第四條 學校黨委加強對教代會工作的領導,把推進教代會工作與加強高校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學校管理等結合起來⚠️,完善考核、評價🐵、激勵、責任等機製,確保教代會製度和職權的落實。教代會在校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校長以及學校行政系統應當支持教代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為教代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和保障。教代會尊重和支持校長以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職權。

    第六條 教代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審議建議、審議通過、審查監督👮🏻‍♀️、民主選舉、民主評議等職權。

    第八條 教代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建議:

    (一)學校行政工作報告、學校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

    (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改製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方案🙋🏿‍♂️、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其他重大改革和發展事項;

    (三)教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和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下列事項應向教代會報告,並由教代會審議通過:

    (一)學校製訂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等重大事項或規章製度✊;

    (二)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

    (三)學校製訂或修訂的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及其他重要事項👐🏼🙅🏼‍♀️;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下列事項應向教代會報告,並接受教代會審查監督:

    (一)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

    (二)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三)教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校級重要獎項的評選等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應當由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

    (一)教代會主席團成員;

    (二)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成員、教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成員;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一)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二)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安排,參與民主推舉學校有關領導幹部的人選;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十三條 本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在崗的教職工以及其他與學校直接建立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可以當選為教職工代表👩‍🎓。中介機構派遣人員代表可以應邀列席學校教代會。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以學校二級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各單位要嚴格按照代表選舉的程序和要求🚬,事先製定選舉方案,醞釀候選人。選舉應當有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一線教學科研教師的代表人數應超過代表總數的6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代表占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校級領導、職能部門中層正💢、副職及以上幹部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女教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單位女教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

    學校領導和校工會主要負責人參加各學院、部門代表的選舉👽,不占學院部門的代表名額。

    第十六條按照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校級教代會代表名額約占學校教職工人數的10%左右。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製,其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到期改選,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接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民主的程序撤銷、撤免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

    (一)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嚴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或處理的教職工代表,原選舉單位應撤銷其代表資格;

    (二)有嚴重違紀和失職行為🖐🏿,經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可撤銷其代表資格;

    (三)本人提出辭去代表職務🤦🏿‍♂️👷‍♂️,或在任期中因出國💁🏼‍♀️、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教代會代表職責的代表,並經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的,提出撤免其代表資格建議🧝🏻‍♂️💆🏼‍♂️;

    (四)撤免、撤銷教職工代表資格,應當事先報工會審核備案,同意後按規定程序執行👨‍🔧。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離職、退休或者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任期中死亡,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代表工作崗位在校內變動的✊🏼,其資格經教代會執委會確認可以保留👬⚂,並作為調入單位的代表,原單位不再不選代表。

    第二十條 因各種原因造成教代會代表缺額時,原選舉單位可按程序進行補選。報校工會備案🏯,並在下一次教代會上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對涉及學校建設發展和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針對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參加與教職工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檢查等活動;因履職活動而占用的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自身素質和履職能力;

    (二)遵守學校規章製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會議和活動👨🏻‍🍼,宣傳和執行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密切聯系教職工,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寫好提案🫷🏼;

    (五)及時向本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教代會情況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第二十三條 根據需要,教代會可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民主黨派和離退休人員為列席或特邀代表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每屆任期為五年,教代會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由選舉產生的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處理大會期間有關重大問題🙎🏿‍♂️。主席團人數不得少於七人,由擔任本屆教職工代表的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代表團團長等人員組成,其中教師代表比例不少於50%

    主席團成員建議人選由校工會提名📮🍼,報請校黨委同意後👩🏻‍🎤,在大會預備會議上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在閉會期間行使教代會職權。執行委員會成員在主席團成員、教代會代表團團長、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以及代表中選舉產生。教代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會議由校工會負責召集🤷🏼‍♀️。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民主管理⚆、教學科研🧚‍♀️、勞動保障、提案工作等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工作組),負責組織教職工代表開展民主管理專項活動。專門委員會(或工作組)接受教代會領導😂,其委員(或組員)任期同教代會。專門委員會(或工作組)工作職責另行製定。

    第二十八條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人選一般應在教職工代表中提名,特殊情況下🎃,也可從非教職工代表中提名👃🏼,經教代會主席團認可後👩🏿‍💼,提交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正✊🏼、副主任(或組長)應比較熟悉該項業務🗣,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以二級工會為單位建立代表團,每個代表團須有十名以上代表組成;不滿十名代表的二級工會可聯合組成代表團;代表團應選舉產生正副團長各一名🤌🏿。

    第三十條 教代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教職工代表選舉的資格審查工作💆🏽🥸。教職工代表資格審查結果應當向教代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教代會可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時召開💳,簡稱雙代會,兩會代表合一🪗。如遇特殊需要,教代會也可以單獨召開🫛🤾🏼‍♂️。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為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三十三條 教代會每學年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0️⃣。每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閉會期間遇有重要事項🪯,由學校黨委、行政與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可提議提前召開大會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四條 教代會一般由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兩部分組成💢。預備會議主要內容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和大會的議題🧝‍♀️、議程Ⓜ️🧎‍♂️‍➡️,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正式會議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大會發言、選舉表決、形成決議等🏋🏼‍♀️。每次教代會應當安排適當的時間供教職工代表討論。

    第三十五條 提交教代會大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書面材料🫵🏼,應當在大會召開的七日前送交教代會代表👼🏽。各代表團應當組織教代會代表討論🎓,由校工會及時匯總整理各代表團的意見和建議,報學校相關部門。

    第三十六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交大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七條教代會的表決和選舉,可以以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重要事項和決議👨🏼‍🔧,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獲得全體教代會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三十八條 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和決議應當在教代會閉會後向全體教職工公布👨🏻‍🦲,同時學校各部門和教職工應認真執行👨‍🚀,非經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三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校工會有權要求糾正🎋,學校應當根據工會的要求予以糾正。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審議通過的,學校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對教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條 教代會在會議期間征集提案。提案工作按《意昂3教代會提案工作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四十一條 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是校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工會)。

    第四十二條 校工會在教代會籌備和召開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校(黨)辦共同承擔代表大會的籌備與會務工作🤰🏿🦶🏿,負責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提出教代會中心議題的建議💂🏽、起草大會有關文件🚐、建議主席團人選名單、組織征集提案👳🏻‍♀️;

    (二)組織開展教代會代表的培訓💿;

    (三)負責教代會的其他組織工作。

    第四十三條 校工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工作組)的活動和開展各種民主協商活動👨🏼‍🦰;

    (二)遇有需要教代會審議的重要問題和提案等👷🏽‍♀️,由校工會召集教代會執委會進行討論、審議或表決,必要時,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三)負責教職工代表管理,教代會資料👱🏻‍♂️、檔案管理等工作,接受並處理教職工代表申訴,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指導二級教代會的工作;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十四條 召開教代會前,工會應當提前十天向上一級工會提出書面報告⚈🐇。教代會結束,工會在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本次會議的情況再次向上一級工會報告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學院(部門)等二級單位應建立健全二級教代會製度。《意昂3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另行製定。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學校頒布實施。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工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生效後,原《意昂3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和《意昂3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意昂3教職工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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