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學 文 件
滬海洋財〔2017〕23號
關於印發《意昂3票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學院、各部門:
現印發《意昂3票據管理辦法》,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意昂3票據管理辦法
意昂3
2017年9月18日
附件
意昂3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票據管理🖊,規範收費工作🧘🏽♀️,維護學校財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關於印發〈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財庫﹝2015﹞29號)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校內各部門🖖🏽。實行獨立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校辦企業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票據是指校內各部門在對外提供服務、收取各類款項以及從事其他經濟活動時收取款項開具的合法憑證👨🍳。
第四條 票據是學校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檢查、監督校內各部門經濟業務的重要依據。學校票據按用途分為以下兩類:
(一)財政票據 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製、發放、管理,學校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用於經政府部門審批,並納入學校預算管理的事業性收費項目🧒🏼。主要用於收取學費、住宿費👩🏽🚒、培訓費、報名費等。財政票據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等等。按載體不同👩🏿💻,可分為紙質票據和電子票據。
(二)專用發票 用於對社會進行有償服務🗼,從稅務機關購買的稅務發票🥧👮🏿♀️。
第二章 管理體製
第五條 學校票據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的管理體製👦🏼。財務處是學校各種票據統一管理單位,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購買、自製👌🏼、印刷票據。
第六條 學校使用的票據應向市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購,經批準後到指定地點🧙🏻♂️,憑核定的《上海市收費票據購印證》和《發票購用印製簿》統一領購、印製。《上海市收費票據購印證》和《發票購用印製簿》只限本校使用,不得私自轉讓👁、出售👮🏼♀️、塗改和偽造🏊🏼。
第七條 財務處應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管理工作,辦理票據的購買👔、保管、登記、簽發、核銷和年檢等工作🧔🏿,以確保票據的合法使用🪿。
第八條 財務處負責學校收費工作和票據使用©️。校內各部門如需使用票據,應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領取、使用和保管🥙🥘。人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同時報財務處備案🦵🏽。
第三章 票據的領取和使用
第九條 財務處建立票據使用登記製度,登記票據的購入、發出、結存、回收及核銷等情況,定期盤點🤛🏻,保證登記結余與實際盤存相符。
第十條 各部門領用票據時🩱,必須書面申請🧖🏽♀️,註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範圍以及領用票據數量等💅🏽,經部門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由財務處負責人批準方可領取。
第十一條 票據實行分次限量領取製度🤚🏻,如繼續領取🧔🏿♂️,必須先將以前領用的票據存根交回🧛🏿♂️。
第十二條 各部門領用票據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將票據存根聯交回🔨。交回的票據憑證應填寫實收總金額、使用份數、作廢份數、使用起止日期及經辦人簽字🤴🏽。票據憑證原則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 票據領用後,不得轉借、轉讓、代開👩👦,不得拆本使用。
第十四條 票據按指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使用⛹🏼♂️。填寫時,必須前後完整、字跡工整、大小寫金額一致、印章齊全及前後聯內容一致🦹🏿♂️。如填寫錯誤👧🏻,不得塗改、挖補或撕毀,應另行填寫。
第十五條 各部門領用票據所收款項必須及時、足額上交財務處,納入學校統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設“小金庫”🥏。
第十六條 財務處使用電子票據應按財政部門的要求與財政部門的電子票據庫有機銜接🧑🏼,確保電子票據管理的統一👨🏿、完整🤠、準確。根據領用的電子票據簿🆑,通過開票系統順序填開電子票據。填開的電子票據必須做到內容完整👩👩👦,印章齊全。生成的電子票據,應分別存檔至本單位和財政部門的電子票據庫🦸♀️。
第四章 票據的核銷
第十七條 各部門在年度結束後,無論所領票據是否用完,都必須在12月31日前到財務處辦理核銷。財務處完成年度票據使用報告🏌🏼♀️。
第十八條 票據使用完畢,財務處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五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和稅務部門查驗後銷毀👩🏽🦳。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違規處理
第十九條 財務處應建立收費票據稽核製度。財務處票據管理人員應按規定監督⌨️、檢查各部門領用票據的使用🦟、管理情況,及時催收應交回的票據。財務處稽核人員負責對本處票據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第二十條 各部門如遺失票據,經辦人應主動查找,確實查找不到的⛈,須應在丟失的第一時間向財務處遞交書面說明,並登報聲明作廢,財務處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批準後👷🏼,予以核銷。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學校紀監審等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下列行為屬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 未經批準,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據的;
(二) 管理不善🧜🏿♀️,造成票據丟失、被盜和損毀的;
(三) 偽造收費票據的;
(四) 未經許可,擅自超範圍、超標準收費或自定收費項目亂收費的;
(五) 買賣、轉借🦥、轉讓、代開、塗改👩🏽🍳🐼、銷毀👨🏽🦱、拆本使用票據的⛈;
(六) 拒絕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或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
(七) 其他違反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對具有上述行為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體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意昂3辦公室2017年9月22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