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3學術交流工作管理條例

作者🎻:彭俞超     索取號:G1050902001-2016-0002     發布時間:2015-11-04     瀏覽次數↘️:248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學校的學術交流活動,提高學術水平,使學校學術交流工作納入學校建設的正常軌道🍣,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術交流包括組織或出席各類學術會議、各類論文學術交流🔜、主辦或參加科技講座和學術團體活動等學術交流活動🌬,由科技處歸口管理。

第三條每年由學校撥出學術交流基金,用於學術交流費和學術團體會費(學術交流基金管理辦法另訂)。

第二章學術會議的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由我校主辦或參辦的國際學術會議,實際承辦部門(學院🧑🏻‍⚕️、部、研究所、研究中心,下同)🦟,應提前一年向科技處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附委辦單位的信函),經科技處會同外事辦🦪、財務處、設備科、保衛處等有關部門論證後,報主管校長審批,並呈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國際學術會議的外事工作由外事辦負責,具體業務(包括征文、聯絡等,下同)由實際承擔部門負責,會務由實際承擔部門和科技處商定🏣,會議經費由委辦單位和校方商定,原則上以會養會🎶。

第五條由我校主辦或參辦的全國性學術會議(包括區域性會議),實際承辦部門應提前三個月向科技處提交書面申請報告(附經費預算和出處),經科技處會同財務處審核後報主管校長審批🧑🏻‍🎤。具體業務由實際承辦部門負責,會務由實際承辦單位與科技處商定,會議經費原則上以會養會🐆。

第六條我校教職工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必需持會議主辦單位錄用正式通知(或邀請函)到外事辦和科技處辦理申請(並附經費預算和出處),報主管校長審批。外出手續和會議費用按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我校教職工參加國內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或全國性的學術會議,必須持會議單位錄用正式通知到科技處登記。經費可從本人承擔的課題經費中支出👩‍🦯。對出席重要會議經費確有困難的中青年學術骨幹及在職博士生,經科技處同意可從學術交流基金中給予一定資助🙍🏿‍♂️。

第三章學術論文的登記與管理

第八條凡邀請校外專家⚆、學者來校做學術報告,承擔部門應事先報科技處備案🫱🏼,經科技處審批後,報告人的酬金可從科技處👨‍👧‍👦、承擔部門和學術交流基金中通過協商按一定比例支出👩🏽‍🎤。

第九條各有關院(部👲🏼、所)主辦的學術講座每季度登記一次,匯總表於每年度末上報科技處,經科技處審批後,講座酬金由校學術交流基金中支出。

第十條凡我校教職工在國內外學術刊物、學術會議等場合正式發表的學術論文每年登記一次📤,匯總表於每年12月開始登記,上報科技處,截止於該學期結束,逾期則列入下年度論文登記。凡已登記的科技論文按《意昂3科技成果獎勵辦法》給予一次性獎勵👷🏽‍♂️。沒有登記的論文不予獎勵🔋。

第十一條 我校教職工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其版面費可從本人承擔的科研項目經費中支出,中青年學術骨幹暫無項目經費者,經本人申請,科技處審批,可酌情從學術交流基金中支出🌪。

第四章學術團體的申請與管理

第十二條 與各有關部門的專業👩🏻‍🦰、學科相對應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統稱為學術團體。

第十三條凡以學校名義參加學術團體,均需填寫有關申請表,並簽署意見,經科技處報主管校長審批後報出。經上級學術團體批準後的申請表復印件或批件交科技處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以個人的名義參加的各類學術團體並擔任職務的,須向科技處和人事處備案。

第五章對學術的資助

第十五條對費用的資助範圍🕠🧙‍♂️:

1)我校為團體會員加入的全國性學會二級以上的團體會費由校學術交流基金中支付;

2)在全國性學會中任常務理事以上職務者🪣,省市級學會中任副理事長以上職位者,45歲以下的中青年教師在全國性學會中任理事以上職務者或省市級學會中任常務理事以上職務者🫳🏻,其個人會費全部由校學術交流基金中支付🥝。

3)科技人員參加省市級以上學會🧘🏼‍♀️,其會費可從科研經費中支出。

第十六條對出席學術會議的資助:

1)在全國性學會中任常務理事以上職務者🪧👨🏻‍🏫、省市級學會中任副理事長以上職位者,可由校學術交流基金每年資助一次參加學術團體組織的學術交流或會議的費用,原則上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5000元;45歲以下的中青年教師在全國性學會中任理事以上職務者🟢、省市級學會中任常務以上職務者,可由校學術交流基金中每年資助一次參加該學術團體組織的學術交流或會議的費用,原則上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3000元🚴🏽;

2)凡出席全國一級學術會議又無課題經費來源的教師及出席人文、社科類學科的全國性學術會議的中青年骨幹教師⚛️,經科技處認可,可由校學術交流基金中資助部分往返路程費用(原則上每年限於一次)。

3)凡參加重要國際學術會議的教師,可通過科技處申請曹光彪基金,資助金額為歐美國家1萬元,亞洲國家5000元。

第六章

第十七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科技處☝🏿。

第十八條本條例屬沿用文件👆🏻,原文名⌨️:上海水產大學學術交流工作管理條例❇️;條例已自2003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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