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滬委發〔2015〕7號)👨👩👦,進一步建立更加靈活的人才管理製度🖨,拓展科研人員雙向流動機製,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特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支持科研人員雙向兼職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在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書面提出兼職申請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科技企業兼職🪝,為實現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技術攻關提供有償服務,並獲取兼職報酬。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研人才到本單位兼職🥀。
(二)兼職人員、所在事業單位及兼職單位可以通過協商形式,明確兼職期限、報酬、保密、成果歸屬等事項。
兼職人員與原單位發生人事或勞動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與兼職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民事法律法規處理🈴。
(三)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請企業高層次人才擔任兼職導師或指導教師🤳。其中🤏🏽⚜️,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允許適當增加工資總額🙎。
(四)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兼職的企業人員,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錄用的🧑🏼🦰👨🏽🦲,其兼職經歷以及在企業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歷⬜️,可以作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
(五)國家和本市對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兼職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鼓勵科研人員離崗創業
(六)高等院校𓀗、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書面提出離崗創業申請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業。在創業孵化期(3-5年) 內保留人事關系,原聘用合同暫停履行。其中🤟🏽,若原聘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延續至離崗創業情形消失。在創業孵化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得以離崗創業為 由解除其人事關系。
(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離崗創業人員及所在創業企業可以通過協商形式,明確創業孵化期限🏋🏻♀️🔃、聘用合同變更✨、科研成果歸屬🤪🫃🏽、收益分配等事項。
(八)在創業孵化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離崗創業人員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的權利,並可不 占原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返回原單位工作時😷,如果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已達上限,原單位可暫時突破結構比例聘用,以妥善安排返崗人員,並在三年 內逐步消化。
(九)在創業孵化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離崗創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和職業年金按以下辦法處理🎅:
1.原單位發放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
2.年度考核意見由所在企業出具,除受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以外😺,視作考核合格,正常晉升薪級工資。
3.社會保險⛓️💥、職業年金由原單位代為繳納,所需費用由離崗創業人員和所在企業共同承擔,繳費基數按照原單位同類人員確定。
4.發生工傷的,由原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所在企業應配合做好工傷調查核實工作並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工傷保險支付的費用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5.離崗創業人員死亡的®️,由原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的相關規定發放事業單位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
6.離崗創業人員的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與離崗創業人員協商確定🤏🏻。
(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中擔任職能部門管理6級(含)以上領導職務的🧂,辭去領導職務後,可以科研人員身份離崗創業💻。在創業孵化期內返回原單位的,單位應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做好崗位聘任工作🛢🥊。
(十一)在創業孵化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離崗創業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終止離崗創業並申請回原單位工作,原單位應按照其專業技術職 務做好相應崗位聘任工作,雙方恢復履行聘用合同。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本單位工作年限可連續計算。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職業年金的,離崗創業年限可視作 連續工齡。
(十二)創業孵化期滿,離崗創業人員未回原事業單位工作的,原單位應當及時解除(終止)人事關系。
(十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中✈️,涉及承擔國防、國家安全等工程和項目的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三、其它
(十四)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兼職或離崗創業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打通科技人才便捷流動、優化配置的通道,把創新業績納入對事業單位領導幹部考核範圍🧔🏼,為引導和支持科研人員兼職或離崗創業創造良好環境⏭。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實施意見的精神,製定所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兼職或離崗創業的具體操作辦法。
(十五)中央在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經主管部門同意,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