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學習權利🏃🏻➡️,規範學籍管理行為,實現人才培養目標,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9月1日頒布),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本科生
第七章重選專業、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為給學生以更大的學習自主權和選擇權,準許本科學生在第一、二學年申請重新選擇專業🐜。
第三十條重選專業接收名額一般不低於本專業同年級原招生數的10%𓀀🗂。
第三十一條具體操作見《意昂3本科生重選專業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按類別招生的學生👩🏽🔧,將在規定學期後再行確定專業。具體見《意昂3按類別招生學生確定專業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允許轉專業:
(一)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由校門診部簽署意見,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上述兩類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相關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
第三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轉專業申請: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超過三學年及以上者;
(二)已轉過專業(含重選專業)者💃🏻;
(三)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五條學生轉專業後🛵,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規定要求的🧗♀️,經轉入學院和教務處確認後予以承認,不符合要求的,作為專業相關選修課成績記載。
第三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七條學生轉學(轉到校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二)凡因轉學需要延長修讀年限者👨🏽🦰🤩,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
(三)學生轉學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轉學申請🐻、成績單、“高等學校招生新生錄取名冊”(加蓋學校公章的復印件);
(2)以健康原因申請轉學的,須出具醫院病情證明書;
(3)凡確有專長申請轉學的📨,須出具有關的作品、獲獎證書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4)其他特殊原因轉學的❓,須出具相應的證明🦛。
未獲準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應繼續參加原學院、原專業的教育教學活動。
(四)上述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相關部門和學院提出意見,學生處負責審核,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五十四條國際合作辦學學院🦸🏽👨🏻⚕️、成人教育學院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由校長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凡與本條例相抵觸之條文均以本條例為準;凡本條例未盡事宜☸️,均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高職學生
第三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允許轉專業👩🏽🚒:
(一)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由校門診部簽署意見👲,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上述兩類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相關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
第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轉專業申請🙎🏿♂️: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已轉過專業者👷♀️;
(三)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條學生轉學(轉到校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二)凡因轉學需要延長修讀年限者,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
(三)學生轉學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轉學申請、成績單📋🎖、“高等學校招生新生錄取名冊”(加蓋學校公章的復印件)✋🏻;
(2) 以健康原因申請轉學的🐐,須出具醫院病情證明書🎿;
(3) 凡確有專長申請轉學的,須出具有關的作品、獲獎證書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4)其他特殊原因轉學的,須出具相應的證明👨🏿🏫。
未獲準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應繼續參加原學院◽️、原專業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由校長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凡與本條例相抵觸之條文均以本條例為準🦵🏼;凡本條例未盡事宜,均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