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校內申訴製度,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按計劃招收的高等學歷教育在校在籍學生。
第四條 學生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 學校成立意昂3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負責受理學生申訴🗿。委員會以國家、上海市製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學校有關規定為處理的基本依據👩🦰。
第六條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須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條 學生提出申訴的事由範圍,包括學校對申訴人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處理🚄、退學處理和違規、違紀處分事項,其中違規🐈🌖、違紀處分事項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項處分⚡️。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訴受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秘書處辦公室設在校團委。
第八條 學生提出申訴申請時,須填寫《意昂3學生申訴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附上學校做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人遞交的《申請表》須由申訴申請人填寫並簽名。
第九條 學校收到申訴申請人遞交的《申請表》後,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訴申請人是否受理申請🍛。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接到申訴申請表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對申訴的處理決定。
第三章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條 受理申訴的部門在決定受理申訴後,應當成立專門的學生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進行工作,調查小組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一條 調查小組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般由委員會成員、申訴人所在學院的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也可吸收其它部門(或學院)的有關人員和教師🧖🏼♂️、學生代表參加🃏。
第十二條 調查小組對申訴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協助調查小組的工作。調查小組為澄清事實👨🏿🏫,必要時可就相關事實對當事人進行核實,當事人應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調查小組應10個工作日內查清事實🤦🏻♂️,依據有關法規、政策等文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報送委員會。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綜合學校對申訴人的處理決定🐳🎅🏼、調查小組的調查報告🙇🏻♂️、申訴人的申訴書,進行審核🧣、研究🧑🏼🦲,並做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申訴處理期🕎。
第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做出申述復查決定,並予以“維持決定”或“建議撤消決定”或“建議變更決定”的答復,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訴人,復查決定書同時抄送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受理申訴的部門要將申訴復查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表通訊地址郵寄至申述人並在校內布告欄內公告。復查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即生效,申訴人應當自覺履行。
第十六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 在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部門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條 申訴人如不服處理決定💁🏼🤘,可以在接到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意昂3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