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條學生轉學(轉到校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二)凡因轉學需要延長修讀年限者,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
(三)學生轉學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轉學申請、成績單、“高等學校招生新生錄取名冊”(加蓋學校公章的復印件)🧜🏽♀️;
(2)以健康原因申請轉學的,須出具醫院病情證明書;
(3)凡確有專長申請轉學的,須出具有關的作品🧑🏼🚀、獲獎證書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4)其他特殊原因轉學的,須出具相應的證明。
未獲準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應繼續參加原學院🎐、原專業的教育教學活動🏷。
(四)上述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相關部門和學院提出意見🥲,學生處負責審核,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