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助學資金的設立
第一條 社會助學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為資助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學生奮發向上🧑💻,依照捐資者的意願所設立的助學資金。
第二條 學校尊重捐資者的意願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擬定相應助學資金使用辦法🤷🏽♀️,辦法經捐資者和學校審定後執行🔚。
二👩🏼⚖️、社會助學資金的管理
第三條 在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學生資助中心具體負責社會助學資金日常管理工作,並向捐助人或團體出具合法有效的憑證,將助學捐資登記造冊🕵🏿8️⃣,妥善保管🚴🏽♀️。
第四條 社會助學資金由學校財務處統一管理👐🏻,設立專用帳號😫,做到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不定期向全校師生公布,並主動接受監督。
三、社會助學資金的資助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資助對象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與捐資者商定,若對捐助對象有特殊要求,經學校認可後依照捐資者意願執行🏸。
第六條 資助條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2.遵守國家政策、法律、學校各項規章製度;
3.捐資者提出的經學校認可的資助條件。
四🖼、社會助學資金的資助形式
第七條 資助形式遵照捐資者的意願來執行🛄。
具體形式有:
1.一次性資助🤾🏼🤾🏻:即捐資者一次性確定捐資總額。學校根據其意願提供受助名單及個人受助金額。
2.分次資助:即捐資者分階段捐資,學校根據其意願提供受助名單及個人受助金額,逐次發放。
五😧、受助學生管理
第八條 各學院在對受助學生管理時,扶助工作要做到既要扶貧👪,還要扶誌,激勵其努力學習,培養其自強自立的精神。
第九條 各學院做好對受助學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輔導員應掌握受助學生的學習與生活等情況🪔,並及時向學院反饋🥘。
六、附則
第十條 凡在學院設立的助學金,由各學院參照本辦法🧑🏻🎤,自行評選🤷🏻♀️、審批𓀜,並報學生資助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長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