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高職學生實行學年製學籍管理,基本學製為三年。
第二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本校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向學校學生處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後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體檢標準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註冊(教育部學籍電子註冊和校內學籍註冊)🧍♂️,並取得學籍,發給學生證、校徽👩🏼⚕️。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四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 (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短期治療可達到國家規定的入學體檢標準者🖇🈁,由學校批準,暫不予註冊🚴🏻👨🏿🦲,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醫療費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十個工作日不辦理相關手續👐🏽,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如有違法行為,取消其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招生工作辦公室申請入學🗼,可經學校指定的醫院復查達到國家規定的入學體檢標準後,予以註冊並取得學籍。對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註冊手續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在校學生必須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按學校規定繳費,憑繳費收據和學生證辦理註冊手續,方可取得新學期的學習資格。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申請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學生未經註冊🐇,不得參加學校的各項教學活動👐🏽。
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 (病假要憑醫院證明並經校門診部認可),未經請假或請假後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學生註冊取得學籍後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八條 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根據各學期開課計劃規定執行。
(一)考試課程成績的評定以期末考試為主👫🚴🏿♀️,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的考核包括學習態度、出勤、完成作業(或讀書報告)、實驗(或實習、參觀)、課堂討論以及平時測驗等🤷🏿♀️。平時成績一般占課程總成績的30%,具體情況可根據課程性質由各教研室自行確定;
(二)考查課程的成績可根據平時成績綜合評定。
第九條 考核成績一旦評定後,任何人不得隨意改動🩸。如確系教師評分不當或計分有誤須改動成績,應由評分教師出具書面材料說明情況,連同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交教研室及主管院長審核🦴,並經教務處批準後方可辦理成績修改手續🥤。學生如對成績有異議,可在開學註冊時提出成績復議申請👨🏽🦳。
第十條 考核成績的記載一般采用百分製或五級記分製。課堂教學課程(理論課程)的考核采用百分製記載🤾🏿,單獨開設的實驗課、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 (論文)等環節的考核以及其他課程的考核采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製。
第十一條 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核🧏🏽♂️,擅自缺考者🧏🏼♀️,成績以零分記👨🏼🚒。因病🂠、考試時間沖突等原因不能如期參加考試者🧗🏻♀️,應事先向任課教師提出緩考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學院審批,報教務處備案🕵🏿,方可予以緩考。同一門課程只能申請緩考一次❗️。
第十二條 凡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不準參加補考。經教育表現較好的,經本人申請🧑🚀,高職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審批👨🏿🔧,在畢業前給予一次補考👦🏿🧑🍼。學生缺課(包括曠課、事假)累計超過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取消該課程當學期參考資格,成績按零分記載,但可申請參加該課程的補考🏇🏽。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課時🚎,應事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學生上課的出勤考核工作由任課教師負責🧀♘,考勤結果作為評定平時成績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補考
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下學期開學初給予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在畢業前再安排一次補考💯;補考通過按及格(60分)記載。
第十四條 實踐教學環節不及格者,隨下一級學生或由學院安排一次補做🦹🏽♂️,所需費用按有關規定由學生自理。
第十五條 體育為公共必修課,不及格者應重修。對身體條件較差(由醫療部門或已有規定的證明材料和體育教研室確認)不能參加劇烈運動的學生🚢🏄🏿♀️,由體育教研室安排其上體育保健課🖇。體育課成績考核與登記按《意昂3學生體育教學及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意昂3學生考場規則》。凡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並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允許轉專業☺️:
(一)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由校門診部簽署意見⭕️🧑🏼🚒,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上述兩類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相關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轉專業申請: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已轉過專業者;
(三)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條 學生轉學(轉到校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二)凡因轉學需要延長修讀年限者,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
(三)學生轉學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轉學申請、成績單、“高等學校招生新生錄取名冊”(加蓋學校公章的復印件)💆🏻;
(2) 以健康原因申請轉學的,須出具醫院病情證明書🪀;
(3) 凡確有專長申請轉學的🧑🏻🏫,須出具有關的作品🗿、獲獎證書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4)其他特殊原因轉學的😵,須出具相應的證明。
未獲準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應繼續參加原學院、原專業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出國(境)交流學習者;
(三)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四)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二十二條 因傷📜、病申請休學的學生,應由本人(家長或監護人)提出,並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經校門診部簽署意見,學院同意,學生處會同教務處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
因其他原因申請休學的學生在征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應由本人提出申請🥝👷🏿♀️,並附合法的證明或證據材料,經學院同意⚜️,報學校批準。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以一學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除外。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休學學生按規定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五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學校指定醫院出具的恢復健康的證明✵,並經學校門診部簽署同意,方可復學;
(二)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一個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批準後編入原專業適當年級🧑🏽🚒;
(三)要求復學的學生🫵🏽👊🏿,須向學校提供休學期間的表現證明,以供復核。到境外交流學習而休學的學生✡️,交流學習期間的表現證明由導師簽字或學院👨🍼、外事辦確認。對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五章 留級與退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學年不及格課程累計達到4門者,應予留級。 學生留級前考核成績達到“及格”及以上水平的課程,允許免學,成績有效👩🏿✈️。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一學年不及格課程累計達到7門者👩🏻🦽;
(二)無論何種原因(含休學)在校學習期間🔞🤥,累計超過其學製兩年者(參軍除外)🤽🏻♀️;
(三)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本人征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申請退學者👌🏽。
按本條規定處理是學籍管理行為🖖🏿。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 學生退學後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上海市教委備案;
(二)退學學生必須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關系退回原戶籍所在地;
(三)經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由家長或監護人辦理退學手續;
(四)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
第六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對列入當年畢業生計劃、經審核未能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教學實踐環節,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畢業設計(論文)🦸🏿、畢業實習、最後一學期的課程考核不及格者🚸,結業後一年內可向學校申請補考(補做)一次,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
歷年不及格課程👩🦯➡️,學生可在畢業前提出申請,給予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發畢業證書;補考仍不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學生可在結業後一年內再申請補考一次🧑🏻🦽➡️,及格後可換發畢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落款日期,按換發時間填寫🧘🏽。
第三十二條 無論何種原因,畢業、結業和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一律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0學年起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校長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凡與本條例相抵觸之條文均以本條例為準🤽🏽♂️;凡本條例未盡事宜👨🏿⚕️,均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