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學習權利,規範學籍管理行為🏖,實現人才培養目標🐏,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9月1日頒布),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一章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本校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向學校學生處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後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體檢標準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註冊,並取得學籍,發給學生證、校徽🔽。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三條對患有某種疾病的新生◼️,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短期治療可達到國家規定的入學體檢標準者,由學校批準🧑🏻,暫不予註冊🧑🏻🤝🧑🏻,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醫療費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十個工作日不辦理相關手續,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如有違法行為🏌🏼♂️,取消其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招生與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申請入學🌅,可經學校指定的醫院復查達到國家規定的入學體檢標準後,予以註冊並取得學籍。對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註冊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方可取得新學期的學習資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須按學校規定繳費🎂,憑繳費收據和學生證辦理註冊🧑🏼🚀。
第五條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申請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者不予註冊。學生未經註冊,不得參加學校的各項教學活動💵。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病假要憑醫院證明並經校門診部認可)。未經請假或請假後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學製與學習年限
第六條學校本科教學實行學分製,基本學製為四年。學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為六年。在基本學製期滿之前修滿並取得規定學分,達到本條例規定的畢業條件者👩👩👦👦,可以提前畢業👉。在基本學製期內未取得規定學分者予以結業。
第七條要求提前畢業的學生🍆,必須在擬畢業學期的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後🧑🏻🎨,列入當學期畢業生計劃。提前畢業學生需繳納按正常畢業所需的相關費用🙇🏻。
第三章選課與聽課
第八條學生根據《意昂3教學一覽》中的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和選課指南自主選課。
第九條學生應根據本人實際情況💂🏿♀️,聽取指導教師的意見,合理安排學習課程和進度🅰️。新生入學,原則上第一學期的課程由學校統一預置,學生不作選課。第二至第四學期每學期選課最少不得低於16學分👋🏻,最多不超過35學分。
學生如因錯選👊、漏選課程需要更改原來的課程安排,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退課👸🏽、補選手續👇。
第十條學生應根據《意昂3本科生選課、退課🧙🏻、免聽、免修課程實施細則》辦理選課事宜。交清學費等相關費用且已註冊的學生方能參加正常選課,未選課者不能參加聽課和考核。
第十一條學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上課不遲到🧴、不早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課時,應事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學生上課的出勤考核工作由任課教師負責,考勤結果作為評定平時成績的依據之一。對缺勤超過三分之一學時或隨機抽查三次不到者,教師有權取消其考核資格,成績按零分記載。
第十二條學生在前六個學期應修學分中尚缺10學分及以上者,不能直接進入畢業設計(論文)階段🖕。
第四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學生註冊取得學籍後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合格者,給予學分,其成績及學分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考核方式和成績評定由基層教學組織根據課程的具體情況決定,任課教師上課時應向學生明確。考核方式包括閉卷考試、開卷考試、口試🦹🏿♂️、論文及調研報告等形式🕵🏻♂️。成績評定根據學生平時學習態度🪓、出勤👩🚒、作業完成情況🐐、課堂討論、平時測驗🏗、學習效果及課程期末考核等環節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考核成績一旦評定後,任何人不得隨意改動。如確系教師評分不當或計分有誤需改動成績,應由評分教師出具書面材料說明情況,連同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交基層教學組織及主管院長審核,並經教務處批準後方可辦理成績修改手續✷。學生如對成績有異議,可在開學註冊時提出成績復議申請✊🦎。補考成績不作復議。
第十六條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核𓀃,擅自缺考者,成績以零分記🚌。因病🚠、考試時間沖突等原因不能如期參加考試者✋,應事先向任課教師提出緩考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和課程所在學院分別審核,報教務處批準,方可予以緩考🏂🏼。同一門課程只能申請緩考一次。
第十七條緩考
(一)校管課程的緩考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在開學初隨補考進行🕘,院管課程的緩考由學院具體組織,同步完成⛓️💥🚵🏽♀️。
(二)因各種原因未能如期參加緩考者,以後不再補辦緩考手續🫴🏿。
第十八條補考與重修
(一)必修課程(包括綜合教育必修課程、學科教育必修課程、專業教育必修課程以及其他模塊中帶*的限選課程)不及格且在30分以上者(含30分),可參加下學期開學初的補考。補考不及格或無補考者均應重修👜;課程雖已及格,但本人對成績不滿意,可在教學資源允許情況下申請重修。重修需按相關規定繳納重修費⛹🏼♀️。
(二)補考課程考核合格🚶🏻♀️,其成績均按及格(60分)記載🍚🚥,重修課程的成績按實記載。
第十九條實踐教學按各環節計算學分,凡考核成績達到及格及以上者,即獲得該環節的學分;不及格者,隨下一級學生或由學院在適當時間安排一次重做(補做),並按有關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二十條體育課不及格者應重修➗。因身體原因(由醫療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經體育教學部審核)不能參加劇烈運動的學生🚷,由本人申請,體育教學部安排其上體育保健課🦾。體育課成績考核與登記按《意昂3學生體育教學及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因課程設置或教學計劃調整所變動的課程而致無法重修🧍🏻,經開課學院認定,報教務處審批後☝🏼,學生可另修與原不及格課程內容相近的課程,經考核合格後給予原課程學分🪲👨🏻🦲。申請手續在每學期選課時間段內辦理🦢。
第二十二條學生必須嚴格遵守《意昂3學生考場規則》。凡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並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考核成績的記載一般采用百分製(四舍五入取整)、五級製和兩級製🎹。課堂教學課程(理論課程)的考核采用百分製記載📬,單獨開設的實驗課🙎♂️💆🏼♂️、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環節的考核以及其他課程的考核采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製。素質與基礎技能教育類別的課程考核采用“通過”、“不通過”兩級記分製。跨校輔修、選修課程按《上海市東北片普通高校合作辦學學生跨校學習管理暫行條例》記分🏊🏻♀️。
第二十四條用績點來綜合評定學生的學習質量💇🏿♂️。
(一)各類記分方式與績點的對應關系
百分製與績點關系
成績 | 100-90 | 89-85 | 84-82 | 81-78 | 77-75 | 74-72 |
績點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成績 | 71-68 | 67-66 | 65-64 | 63-60 | <60 | |
績點 | 2.0 | 1.7 | 1.5 | 1.0 | 0 | |
五級記分製與績點關系
成績 | 優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績點 | 4.0 | 3.3 | 2.3 | 1.0 | 0 |
兩級記分製與績點關系
成績 | 通過 | 不通過 |
績點 | 3.3 | 0 |
(二)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
(1)將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所得績點👱🏻,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點。
(2)將學生在一學期(一學年或全學程)內修讀的全部課程所得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學分總數為該生的平均學分績點,即:
平均學分績點= | ∑(課程學分×課程績點) |
∑課程學分 |
(3)平均學分績點有學期、學年和全學程平均學分績點之分🧙♀️。學生的學期(或學年)平均學分績點👉🏿,每學期(或每學年)算一次🕷,它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可以作為學生學業繼續、獎學金評定以及申請重選專業🤱🏻、申請輔修專業等重要依據。計算全學程平均學分績點時,重修課程的成績按最高記載。
第五章免聽與免修
第二十五條學生因重修課程與其他課程的上課時間有沖突,可根據《意昂3本科生選課👏🏽、退課、免聽📄、免修課程實施細則》申請免聽👩🔧,參加課程考核🫔,考核成績按實記載。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所選的某門課程通過自學已達到該課程的教學要求,可申請參加該門課程的免修考核,成績達到合格者,給予學分🐢。
學生下學期某門課程要求免修,可在學期末選課結束後💇🏻♂️,向所在學院提出免修申請🧞♀️,由學生所在學院和課程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準😒,經批準後參加免修考核。免修考試時間通常安排在每學期初課程補考時進行。
第二十七條以下課程(環節)不得申請免聽和免修:
(一)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或含有實驗、實習的課程);
(二)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
第六章輔 修
第二十八條校內輔修按照《意昂3關於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的規定》執行🏊🏽♂️,跨校輔修按照《上海市東北片普通高校合作辦學學生跨校學習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第七章重選專業、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為給學生以更大的學習自主權和選擇權🛴,準許本科學生在第一、二學年申請重新選擇專業。
第三十條重選專業接收名額一般不低於本專業同年級原招生數的10%👩🏼✈️。
第三十一條具體操作見《意昂3本科生重選專業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按類別招生的學生,將在規定學期後再行確定專業。具體見《意昂3按類別招生學生確定專業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允許轉專業:
(一)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由校門診部簽署意見🕵🏿♀️,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上述兩類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相關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
第三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轉專業申請: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超過三學年及以上者🧑🏼🔬;
(二)已轉過專業(含重選專業)者;
(三)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五條學生轉專業後,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規定要求的🐊,經轉入學院和教務處確認後予以承認,不符合要求的,作為專業相關選修課成績記載👮🏼。
第三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七條學生轉學(轉到校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二)凡因轉學需要延長修讀年限者☪️,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
(三)學生轉學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轉學申請、成績單🍞、“高等學校招生新生錄取名冊”(加蓋學校公章的復印件);
(2)以健康原因申請轉學的🤞🏿,須出具醫院病情證明書🖐🏿;
(3)凡確有專長申請轉學的🧒🏻👔,須出具有關的作品、獲獎證書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4)其他特殊原因轉學的👩🏽✈️,須出具相應的證明。
未獲準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應繼續參加原學院、原專業的教育教學活動。
(四)上述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相關部門和學院提出意見🧑🏻⚖️,學生處負責審核🦹🏻,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八章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八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的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創辦企業或其它特殊原因需暫時中斷學業者;
(三)出國(境)留學者;
(四)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
(五)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三十九條因傷、病申請休學的學生👍🏽,應由本人(家長或監護人)提出,並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經校門診部簽署意見,學院同意🚚🤧,學生處會同教務處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
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可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意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學生處會同教務處審核,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因其他原因申請休學的學生在征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應由本人提出申請🔫,並附合法的證明或證據材料,經學院同意,學生處會同教務處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
第四十條學生休學以一學期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四學期,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除外👴🏿。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處理。
第四十一條休學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休學學生按規定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四十二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學校指定醫院出具的恢復健康的證明,並經學校門診部簽署同意,方可復學。
(二)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一個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批準後編入原專業適當年級。因特殊原因確需提前復學者,經學校同意後👨👩👧👦,按復學相關規定辦理。
(三)要求復學的學生💝,須向學校提供休學期間的表現證明,以供復核,到境外交流學習的學生🧖🏽,休學期間的表現證明可由其導師簽名確認或外事辦、原所在學院簽章確認。對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九章學業警告、試讀與退學
第四十三條在第一至六學期中的任一個學期,所選教學計劃中的課程(包括重修課程)經考核(包括補考)後未取得其中二分之一學分者📛,予以學業警告🧛🏻♂️;學業警告累計兩次者予以試讀。
第四十四條試讀期為一年,學生須延長學習年限一年。試讀期內,學生選課受限,原則上僅允許選修或重修截至試讀前按教學計劃未獲得學分的課程。學院根據專業培養方案和學生情況👆🏼,確定其試讀期內修讀計劃🍌。試讀期滿,對試讀一年期內所選課程學分修獲達70%及以上者,解除試讀。具體操作參照《意昂3本科生學業警告、試讀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試讀學生試讀期滿,未達到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解除試讀條件者;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三)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五)本人征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申請退學者🙏🏻;
第四十六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相關部門會同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學生處負責審核🧑🚒,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四十七條學生退學後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註銷學籍🕤,報上海市教委備案;
(二)退學學生必須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關系退回原戶籍所在地🤹♀️;
(三)經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由家長或監護人辦理退學手續;
(四)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核發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
第四十八條本章規定的學業警告✡️、試讀和退學處理是學籍管理行為。
第十章畢業與學位
第四十九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意昂3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中各項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十條由本人申請,列入當年畢業生計劃,經審核未能取得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者,準予結業,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可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從入學之日起六年)內申請修讀相關課程🐙,達到畢業要求後,本人可申請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學校根據學位授予條例授予學士學位。所換證書的落款日期為換發證書的時間。逾期仍未及格者以後不得再申請重修🙋🏽♀️,維持結業。
第五十一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因學業成績差而終止學業者,經本人申請🈵,學校可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無論何種原因,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一律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15級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國際合作辦學學院🗜、成人教育學院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由校長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凡與本條例相抵觸之條文均以本條例為準;凡本條例未盡事宜,均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