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3人事爭議協調委員會工作條例
為了在學校人事工作(人員調配、工資待遇😖、勞動關系、職務聘任等)中,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人事製度改革的順利進行,特製訂本條例🏃🏻➡️。
學校成立人事爭議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協調委員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負責對學校人事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進行調查、協調🌦,並提出解決方案👨🏻🦽。
協調委員會由教代會代表、校工會代表、教職工代表組成,工會主席任主任𓀘,工會專職副主席任副主任👨🏿⚖️。
協調委員會以國家、上海市製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學校製定的相關文件為協調爭議的基本依據。
協調委員會履行爭議協調職責,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查明事實,合理協調、解決爭議🛷。
凡本校教職工對人事工作存有異議,當事人應從發生爭議之日起30天內,向協調委員會遞交書面協調申請書☃️。
協調委員會自收到當事人的協調申請書起,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協調委員會受理當事人申請後🚼,組成協調小組進行協調工作。協調小組由3名協調委員會委員組成🙂↔️,其中1名組長,2名組員。
協調小組對當事人提出的爭議進行審查🕷,並對爭議事實進行調查。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協助協調小組的工作👰🏼♀️。
協調小組通過協調會議等形式協調爭議,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出席。為澄清事實,陳述理由,接受質詢,解決爭議。
協調小組在30天內,在查清事實後🤴,依據有關法規、政策等文件,作出協調決定,並製作書面協調決定書🧓,報送協調委員會。
協調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對協調決定書審核。並將核準後的協調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協調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生效,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協調決定。
當事人如不服協調決定,應當在收到協調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協調委員會申請復議👎🏽,或者向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也可以通過仲裁等司法途徑解決爭議。
協調委員會應認真接待來電來訪和聽取當事人陳述🐀,仔細調查核實情況👨🦯➡️,合理協調、處置爭議。
協調委員會應平等對待每一件人事爭議,對爭議雙方一視同仁,適用相同的規則,堅持做到不偏袒錯誤🧖🏻,不保護落後。
協調委員會委員如與當事人一方有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的🌖,應主動提出回避👾;當事人也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要求有關人員回避☕️,並由協調委員會研究決定是否應當回避👩。
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校工會👨🏿🏭。
本文件為沿用文件💫,原文件:《上海水產大學人事爭議協調委員會暫行工作條例》💆🏿,原文號🫰☀️:[2004]4號👨🏽🎤,並已於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八日實施🍲。本條例自解釋權在校人事工作小組。
附件:校人事爭議協調委員會名單
主 任🧛🏽:吳嘉敏
副主任:高 健
成 員👮🏿♀️:胡金發 張繼平 俞淵 遊錄泉 楊紅